大家好,今天的内容是关于的介绍,同时也会详细说明,快来一起学习吧! 关于国足腐败的最新消息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球员到教练,从俱乐部到足协,一系列腐败问题相继浮出水面,暴露出中国足球管理体制的严重问题。在这场风暴中,中国足球改革已刻不容缓。 一、国足腐败问题暴露无遗 1. 球员涉嫌赌球 据媒体报道,某知名国脚被卷入赌球事件,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该球员在比赛中故意输球,为赌球团伙提供线索。这并非个案,近年来,我国足球界赌球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比赛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 教练涉嫌受贿 除了球员,教练团队也未能幸免。某知名教练因涉嫌受贿被调查,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据了解,该教练在执教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队利益。 3. 足协官员涉嫌权力寻租 足协官员腐败问题更是触目惊心。某足协官员因涉嫌权力寻租被查,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足球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国足腐败问题根源分析 1. 管理体制弊端 我国足球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如权力过于集中、监管不力等。这为腐败问题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2. 监管力度不足 近年来,我国足球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但仍存在监管盲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从事腐败活动。 3. 追名逐国足腐败最新消息新闻利心态 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部分球员、教练和官员丧失了道德底线,走上了腐败之路。 三、中国足球改革刻不容缓 1. 完善管理体制 改革足球管理体制,实现权力分散、监管透明,是根治腐败问题的关键。建议设立独立、权威的足球管理机构,加强对足球行业的监管。 2. 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足球行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赌球、受贿等腐败行为。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 3. 强化道德教育 加强球员、教练和官员的道德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素养,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4. 深化体制改革 深化足球体制改革,推动足球产业发展。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激发足球产业的活力,提高足球运动的竞技水平。 国足腐败丑闻再次敲响了警钟。面对腐败问题,中国足球改革刻不容缓。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监管,强化道德教育,才能还中国足球一片清朗的天空。让我们携手共进,为中国足球的未来努力拼搏! 体制和监督 以2004年10月2日北京国安俱乐部足球队的客场罢赛事件为序幕,以10月17日大连实德俱乐部董事长徐明发表有关改革中国足球管理模式、成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公司)为开端,近期由部分中超俱乐部的“足球投资人”发起的被部分媒体冠以“中国足球革命”的2004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风波最终以中国足协满足“革命者”的部分诉求——2004年度中超联赛“暂停降级”、先后向俱乐部公布本年度中超联赛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成立深化改革中超联赛体制的小组——来交换到“革命者”对中国足协拥有依法依章管理中国足球的权力和拥有各类国家级足球竞赛所产生的财产权的暂时承认和尊重而暂告平息,联赛继续进行了。但是,风波并没有完,随着11月11日中国足协成立“中超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和“会员协会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改革日程表,有关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尽管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的波澜称不上壮阔,但却国足腐败最新消息新闻折射出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甚至可以说,这些问题就是中国社会问题的缩影。从法律角度看,足球界长期难以解决的比赛腐败、裁判“黑哨”等徇私枉“章”问题与社会其他方面存在的腐败现象、司法体系信任危机实乃同出一辙。不过本文主要就这次风波所引发的部分俱乐部与中国足协在深化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所涉法律问题上的歧见展开分析,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为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提供基本理念和具体法律工具的支持。 在现代资本力量无孔不入的大背景下,体育早已开始产业化、社会化了。在以经济为精神特质的20世纪,资本侵入了所有领域——慈善领域和文化、体育、医疗等领域。20世纪晚期第三域非营国足腐败最新消息新闻利组织勃兴:一方面,大批自主的私人组织,不再热衷于为其股东或经理孜孜逐利,而是致力于国家正式机制以外的公共目标,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继续分化(二者的区分不在于是否从事经营,而在于是否以向投资人分配经营利润为其设立宗旨);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二者的融合,人们已经很难区分它们的界限(因为非营利性组织也利用营利性组织的运作方式从事经营,营利性组织也被提出了负有社会责任)。因此,如果欧洲某一国家的足球协会既具有管理职能又从事足球产业的经营并不会让人吃惊。2004年发生的中超风波是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以及政府组织之间在中超联赛自治方面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中国难得一遇的典型、鲜活且集中的表现。这里面涉及到第三域的非营利组织——中国足协、球迷协会,又涉及到私域的营利性组织——俱乐部及其投资人、赞助商、电视转播商,还涉及到公域的公权力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中超俱乐部投资人挑战中国足协,向其提出分享和行使中超联赛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的要求,并以罢赛、延迟今年剩余比赛为武器。俱乐部及其投资人通过召开“投资人联席会议”并以各种名义充分表达了资本的逐利和话语权诉求。中国足协通过召开中国足协执委会坚决维护其对联赛的管理权和财产权。尽管冲突双方声称的目标是一致的——解决足球联赛中的种种问题,搞好中国足球,但是它们的具体看法却并不一致。社会自治两个重要领域——营利的私域与非营利的第三域——中的组织的分化与融合,以及它们与政府组织之间的分化与融合,在中国足球领域表现极为突出,而且该风波所提出的问题也是典型的社会自治领域的竞争与合作问题。这种法人团体要求自治的变革最终会促进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并促进相应司法能力的提高。 社会法暨经济法是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不能妥善解决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多元、多层次利益交叉融合和矛盾冲突而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它以具体领域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基准,协调“社会权力”之间和“社会权力”与公权力、具体领域的公众之间的冲突。但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还是个不为人所熟知、所充分理解的新生事物。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发挥作用既取决于公权力的自我限制和革新,也取决于自治组织的力量,没有均衡的力量匹配很难让法制变革发生,即使通过移植或者根据理性至上的精英意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也很难让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2004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风波为社会法暨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典型的素材,也是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理论来武装参与变革的各种力量并促进变革和平、有序实现的良机。 国家级的足球联赛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典型的社会生活的自治领域,在当代中国它还需要逐渐从政府的主导和支配中解脱出来从而演化为另外一种更具有时代适应性的面目——在公权力的支持下,实现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合作。这场风波就是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变革中必然发生的要求重新界定各方权益集中而激烈的表现。可喜的是,尽管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件,但冲突双方都拿出了法律武器。在和平条件下,利益直接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也集中在法律问题上。 一、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利问题 变革首先遇到的就是联赛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因为与美国、欧洲等国联赛的产权运作尤其是启动机制完全不同,中国足球联赛的产权人并非是徐明等俱乐部的“投资人”,也不是中国足协这一半官方半民间的非营利法人社团(它只是联赛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其产权人是“全民”,即联赛财产是国有资产。从1992年启动中国足球改革并在1994年将专业化足球改革为职业化足球之后,中国足球的国家级联赛开始了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运作。但是,除了俱乐部自己对球队的投入之外,整个联赛的组织工作(中国足协及其地方协会来承担的)和初始投资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鉴于全民财产无法由全民直接行使所有权,所以联赛产权的直接代表是国务院下属的国家体育总局。俱乐部的会费、赞助商之赞助都是联赛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对价。故而徐明等所代表的俱乐部投资人对联赛财产权提出所有权的要求是难以成立的,而中国足协执委会在2004年10月26日会议中的决议中提出“中国足协是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的最初拥有者”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只是所有者(全民)代表(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代理人,而非产权人,甚至产权代表也不是。因此,在2004年中超风波中提出财产权要求的双方都缺乏法律依据。联赛的所有权人(全民)如果决定将其民营化则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下进行决策并合理估价,在有关法人团体支付了合理对价后取得该项财产权。联赛所有权人如果决定继续维持国有公营的现状,则可以继续由所有权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足协这一非营利法人团体经营联赛。但是,按照20世纪末期开始的第三域团体革命和重塑政府运动所代表的潮流和趋势来看,中超联赛需要逐渐从全民所有通过公正程序变成第三域的团体(中国足协)所有或者私域的团体(中超联盟公司)所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俱乐部和中国足协提出所有权要求都代表了时代的要求,但是它们都需要支付合理对价并承担社会责任——譬如从联赛收入中抽取一定费用设立基金,以支付各级国家队的训练、比赛费用和用于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无论是国有公营还是部分或者完全的民营化都需要严格界定产权,以产权为该联赛运作的基础。须注意的是,联赛的财产权与俱乐部的财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以混淆。“俱乐部的投资人”是不能通过偷换概念而变成联赛的投资人,更不能据此占有国家财产,否则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3年版的《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1款规定,“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为由其管辖的各项赛事和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且不受任何内容,时间,地点和法律的限制。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中超联赛作为中国足协管辖的赛事,其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都应当在名义上由中国足协最初拥有。这与体育总局授权中国足协行使联赛的财产权利是相一致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在没有民营化之前仍然属于国有资产。 变革中遇到的第二个国足腐败最新消息新闻问题是自治的有效性问题。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是适应世界潮流和中国体制转型的需要而逐步展开的。1994年创立职业联赛就是逐渐使原先的专业队由依附政府转为市场主体,足球事业的投入也由国家承担转为依靠市场化运作,多渠道增加投入。另外,职业联赛也逐步将赛区的管理、组织工作由政府牵头的赛区委员会承担转为由实体化的各地方协会承担。2004年成立中超联赛的初衷也在于进一步通过改变联赛的经营管理体制提高中国足球水平。按照中国足协副主席杨一民的话讲,中超联赛就是要建立一个新的管理体制——在中国足协的领导下,以中超委员会为主导,以中超俱乐部为主要成员,以中超的章程为基本依据,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管理体制。这些年的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其实就是逐渐将官办的足球事业社会化、市场化,促进足球领域的社会自治。但是,自治的有效性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法人团体间协调机制的灵活高效,而现行的自治机制中缺少俱乐部对中国足协制约和监督的法律渠道,俱乐部的意见很难影响足协的决策。成立中超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制定《中超联赛章程》和成立中超委员会,在足协和俱乐部之间建立对话的平台和制约的机制,但是实践证明它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固然与足协专制的官僚作风有关,也与俱乐部和足协在中超联赛中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划分不清楚有关。在现行体制下,中国足协作为联赛财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是经营联赛的主导者,但是俱乐部作为联赛的生产者之一应当分得相应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基本部分甚至应当是固定的,经营不善的风险应当由中国足协承担而不能由俱乐部承担。在民营化之后,经营风险应当由承接联赛财产权的组织(譬如徐明等提出的联盟公司)承担,中国足协则取得固定收入,并以此收入经营国家队和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由于中超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不清楚,所以其自治机制根本发挥不了作用。因此,改革或者明确现有的产权以及明确相应的风险负担是中超自治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否则还将是一本糊涂账,无法调动自治团体中各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另外,联赛财产权和经营权的明确界定需要通过自治团体中的各方协商解决并需要取得体育总局的支持,这与《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吻合的。该条款规定,协会执委会应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权利以及权利的内容并就此制定特别的规程。执委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独自使用此权利或同第三方合作或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这些权利。因此,通过成立中超联盟公司的方式运作中超联赛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它需要相应的协商机制和法律制度安排。 其次,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消费者和生产者对联赛的监督制约。球迷协会、球员工会、裁判员团体以及赞助商都可以以某种方式向自治的足球法人团体(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联盟公司)施加压力,它们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表达呼声,也可以用脚投票——离开中超联赛。在这次风波中颇为遗憾的是中国球迷的表现相对消极。中国足球联赛的发展促成了众多足球球迷协会的成立,但是这些球迷协会在事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没有发出什么有力的声音。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难能可贵的亮点。中超常委会开会前北京球迷协会的球迷代表在会场外发放传单、接受采访。在他们分发的题为“尊重球迷权益、净化赛场环境”的宣传单中,提出“采取球迷听证制度、尊重球迷利益”的要求。其中还有一球迷执着地举着“要求旁听会议”牌子,并不时呼喊要求旁听会议的口号。另据报道,上海、青岛、武汉、南京、天津五地球迷俱乐部所组成的中国球迷联盟联合在新浪网向中国足协发出公开信,并针对中国足球的改革提出加大足球产业市场化改革力度、建立规范的联赛管理体制、让球迷参与关键决策、保护球迷权益、发展球迷团体、规范各俱乐部票务市场等六点意见。这是民间自治力量监督作用的发挥,但是相对庞大的球迷组织而言实在是微不足道。由此可见,中国民间自治力量的表达能力和表达欲望还较为有限。尽管后来中国足协召开了球迷座谈会,尽管变革中冲突的双方都把球迷利益放在他们高举的大旗之上,但是球迷对变革的直接推动作用很小。既然不能对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发挥什么直接作用,那就干脆什么也不说,中国人的实用主义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再现。 再次,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媒体的监督。媒体公开透明的及时报道和有关转播权的谈判是有力的制约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自治、自律机制的形成。在这次风波中需要赞扬的是媒体。中国大陆的足球新闻至少具备相对的“新闻自由”,每一个关心中国足球的人都不难从近期传媒的自由报道中得到整个事件的具体情况甚至细节,都不难从传统的大众传媒和新型的电子网络上得到各色人等对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风波的种种评论。有人赞同并支持徐明等“革命者”的“革命行为”,认为他们的行为不仅是要推动中国足球管理体制迈向完全市场化,而且这种超越足球领域的“宪政中典型的公民不服从”的行为可能会促进中国民主的发展;有人反对并质疑徐明等“革命者”资格和动机;还有一些传媒和球迷虽然早就对中国足协的专制无能不满,但倾向于认为徐明等人的“大亨革命”不过是场分肥闹剧,或者说是打着“全面市场化”、“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旗号行侵吞人民资产之实的“掠夺阴谋”的适时实施。总之,媒体给予该事件极大的热情和关注,作了充分、自由的报道、评论,各种不同的声音都得到了充分表达,提供了中国公民社会自治机制形成所必需的机会和平台。 最后,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国家体育总局重新定位和审视自己的职能。在这次风波中,无论体育总局的领导是如何幕后指导足协工作的,但是它始终没有公开出面干预足协的自治,严格遵守了《体育法》第31条的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不过,中国足协的高层官员仍然由体育总局任命的做法充分说明了足协还是有强烈官方色彩的半官方组织。这也是自治机制难以有效实现的瓶颈,而这也是与《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相悖的。该章程第17条第1款规定,“会员协会的机构只能通过本协会内的选举或任命产生。协会必须在各自的章程中规定选举的程序以保证选举和任命的完全独立性。”如果不按照上述程序产生会员协会机构,国际足联是不承认的,即使是过渡性质的也不允许。因此,进一步的改革可能还需要改革足协本身,改革体育总局和足协之间的关系,促进政事分开。这也是公权力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之间在当代分化融合的需要。 依法处理国家与法人团体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并有效保障法人团体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团体自治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不能保障团体的民间自治性,国家侵入或者抑制团体太多,必将重现罗马帝国末期、中世纪末期、20世纪中期西方社会法人团体萎缩、作用减退以及社会失去活力的现象。只有在团体自治以及团体与公权力组织合理分工与分离的时期,才有团体的勃兴和社会生活充满活力的局面。因此,确定团体与国家有关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法律地位和职能范围的立法非常重要。这种分离与分工在西方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中国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自治并非是摆脱管制,重塑政府运动中的管制革新潮流也并非是不要管制,而是自治与管制关系的重构。管制是为了进一步扩充自治,在这里,政府管制革新与竞争自治是“一币之两面”,它们并非是排斥关系,而是一种融合并相互扩张的关系。 在中超联赛中,公域、私域与第三域的界限是极端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的协商、协调和合作,也需要充分的竞争制约机制,更需要法律来规范、保障。因此,在新世纪的自治浪潮中,社会学所谓的规范饥渴并未减少,反而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跨越公、私两域甚至第三域的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勃兴。社会法暨经济法秉持其社会本位思想,是协调社团自治和政府管制之间冲突的有力工具。 变革中遇到的第三个问题就是法人团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问题。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现行社会团体的管理体制采取了两种限制竞争的措施:第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的,一般不许设立新的社会团体;第二,限制社会团体从事跨登记管理区域的活动,条例中社会团体名称的地域性要求、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章程中须明确规定本社团的活动区域等规定都是其体现。虽然并非对所有的社会团体都需要上述地域单一性限制,但为了保障竞争的有序性,对某些团体进行上述法律限制是合理的。这在体育领域则最为典型。《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就中国足球协会来说,根据2003年由会员大会通过并依法登记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类似中国足球协会的地域单一性要求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是大量存在的,这种团体的地域单一性不是通过竞争形成的,而是通过法律取得垄断地位的。如果中国足协经营管理不好,中国的俱乐部和球迷(消费者)也无从选择支持另外一个社会团体。在西方可以通过选举更换无能的管理层,但中国足协的管理层是通过非完全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因此,对此种通过法律授权而取得地域垄断性的社会团体虽然在其产生初期需要政府主管机关进行严格的监管,但是最终还是应当通过逐渐推进依法自治来解决问题。 联赛财产权通过合法程序转移到中国足协手中还是俱乐部成立的联盟公司手中,都无法排除中国足协的管理权。中国足协无论以现在的半官方身份,还是完全自治之后成为彻底的民间组织,都具有管理、监督联赛的职能。这就涉及到营利的俱乐部之间以及它们与非营利的足协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如何规范的问题。无论是采取中国足协以其拥有财产权、经营权、监管权从而主导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还是采取俱乐部通过联盟公司取得财产权而主导参加联赛的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合作协调的机制都是经营联赛所必需的,但是它们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要求,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掠夺联赛消费者——赞助商、媒体、球迷——的利益,也不得利用其拥有的“社会权力”压榨劳动者——球员和裁判员——的利益。2004年中国足球联赛风波中出现的罢赛行为,威胁无限期停赛行为以及操纵比赛结果和追打裁判的行为,实际上都是既不顾消费者利益也不顾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虽然其中可能有“黑哨”问题所迫,对“黑哨”问题必须有一个为所有各方公认的符合足球比赛规则的解决方法)。在中超联赛中,每个俱乐部球队都是垄断集团的成员,它们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成员的任何形式的卡特尔协议行为或者协调一致行为或者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或者相互持股、关联形成任何意义上的两个俱乐部的结合,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在欧盟,足球协会和成员国的足球协会操纵比赛门票价格的行为是可能遭到竞争法执法部门的审查的,价格要由市场决定而非由一个垄断的同业公会决定。 因此,《国际足联章程》第18条第2款规定,“各会员协会应确保所属俱乐部就任何同会员资格有关的事务的决定权,不受外部机构影响且不论其采取何种法人结构。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比赛的完整和竞争性受到威胁,会员协会都应确保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一家以上的俱乐部。”该条款的宗旨在于保持联赛的竞争性,从而提出了联赛的反垄断要求。所以,反垄断是中国足协的一个重要职能。 实际上,《国际足联章程》第72条国足腐败最新消息新闻规定的“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有权对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足球比赛和赛事的图象、声音和其他数据传输方式的发行进行独家授权、且不受内容,时间,地点和技术和法律方面的限制”仅仅是说协会有对赛事转播进行独家授权的权利,这种独家授权本身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协会如果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损害下游企业(转播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是要受反垄断法规制的。 法人团体之间提供社会服务的竞争和为提供服务而展开的吸取资金(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社会捐助、适当付费所得等)的竞争是需要相应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来保障的。因此,联赛的升降级是“为赢得更高一个层次的市场而竞争”的重要制度。所以,足协取消暂停2004年中超的升降级是暂时取消竞争,正当理由不足,只是一种无原则的妥协。而且这种妥协是在实际解除了盛传属于“革命者”领袖徐明的“实德系”的四川冠城降级之虞的情况下,这就更使人们难免产生中国足协无能和无原则的印象。 变革中遇到的第四个问题是司法的最终保障问题。联赛中的“赌球”、“假球”、“黑哨”等违法问题必须严肃处理、狠狠打击,不然其他问题都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司法的深度介入。而足球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所有权保障、社团之间协调机制的形成和有效运作、竞争与合作的规范等也需要司法的最终保障。司法为自治团体在内部与彼此之间的分歧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权威性的裁决机制,为各方依法依章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场所与程序保障。但中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制可能还难以对此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所以,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提高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发挥其社会正义性的基础,因为复杂、模糊、高级的法律需要更高素质的法官和更高水平的司法体制。 私域法人团体所谓的私法自治行为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利益和力量较量的基础之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基础之上,所以民商法的司法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具有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的痕迹,无论是其意思表示行为本身还是向法院进行相应的说服工作,甚至最终的司法强制性。社会法暨经济法则建立在对法人团体自治规范充分尊重的基础之上,以遏制社会权力暨市场权力的“恶”,并促进弱者合作、争取发展机会为目标准则。在社会自治领域既分化又融合的情况下,司法审查已经不可能严格区分二者的行为差异,而是统一进行司法审查,但在具体事项上则运用不同的理念来适用法律。 正像涂尔干在19世纪末期所指出的,“虽说法人团体并不是公众关注的惟一问题,但再也没有比这更重要的问题了,因为对其他问题的讨论都依赖于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如果我们不去创建新型法制所必需的团体,就无法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制变革运动。因此,要是我们现在就想制定出详细的法律,那确实是徒劳无功的事情。”因此,中国2004年的中超风波所带来的团体变革也必然带来新的法制变革,必然给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提出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从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亚洲杯又被淘汰了,不过不会在有什么波澜了,毕竟经过了这么多是是非非,中国球迷早已练成了“金刚不坏之身”了,只不过是亚洲杯小组没出现而已么,又不是没有过,小意思啦。看到报纸上的新闻和评论时,我忽发奇想,想到再过10年后,中国足球会面临一个什么样的境地呢?是成,是败;是生,是亡呢?在这里我有一个大胆的猜测,中国足球将会被迫沦为中国的二流大众运动。敌人来自那里,日本,韩国,沙特………,哦不,绝对不会是外部的敌人。那是足协,教练,球员? NO~NO~NO~,跟他们毫无关系!那危险来自那里呢?危险就在您的身边,同样身为世界三大球类运动之一的“篮球”。当中国足球还在泥潭中苦苦挣扎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把目光放在这个迟于它许久成长的小弟弟。但是我们在这里不得不说,篮球,这个源于美国的,纯美国式的运动正开始改变着世界运动的格局。大卫?斯特恩不余余力的将NBA推广至全世界,使得NBA为世界所接受,它早已不在是美国运动了,而是真正的世界运动了。篮球也随着NBA大力宣传而悄悄的改变着世界对于篮球的喜好,至少在中国,这种改变是极其明显的。作为一个80年代,我不得不承认,在我的身边玩篮球的人数不仅不比足球少,更有赶超的局势,足球在21世纪这个年代,早已在中国失去了第一运动的称号。大卫?斯特恩是非常了不起的,为了推广NBA他会在寒风中苦等中国体育领导人,以期待打开中国广阔的市场,自然,中国被感动了,所以他得到了非常丰厚的回报,但是中国并没有吃亏,一样得到丰厚的获益。大致和大巴的合作只能视为试验,虽然失败了,但是并不可以,他们替姚明打了个好头,5年时间,姚明从一个中国队的新人成为了中国队的绝对主力和NBA的超级巨星,可是说姚明已经成为了中国体育第一人,和中国体育的标志性人物,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这一切自然有姚明和中国人民的支持,但是也不能否认,NBA在其中起到了不可估计的作用,而NBA从姚明身上得到了丰厚的经济回报和一个完整的中国市场,今天,2007的中国,已经开始被NBA所开始占领了,慢慢的成为一个篮球的国度。中国足球不是没有挣扎过,不是没有雄起过,但是那一切显得太短暂,短暂的不真实,以为凭借韩日世界杯能够真正的让中国足球崛起,但是结果是失望的,虽然得了一届亚洲杯的亚军,可是最终的结局依然是悲剧。而这时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中国篮球,从开始拥有三大中锋到现在,中国队的进步是明显的,至少是稳定了,中国篮球开始了一个比较健康的良好的成长,中国篮球一直将前8作为自己的目标,而这个目标在最近也得到了收获,并开始稳定了中国篮球在这一层次的稳定地位。中国篮球联赛同样是幸运的,虽然建立的非常晚,但是有NBA的模式可以照抄,又有甲A联赛的种种弊端在前,CBA很聪明的在联赛建设之初就将反作弊做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事情来对待,这种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一大批新血开始充斥了中国篮球,既然中国的教练不行,那么找些外国教练吧,虽然之间有许多起起落落,但是至少还是一个大欢喜的结局收场,至少在中国足球还在亚洲苦苦挣扎,难以自拔的时候,中国篮球却早已在世界第一线向那些真正的世界强队挑战,试图将他们拉下马来。然而这一切都不是真正对中国足球有致命伤的地方,真正对中国足球有比杀作用的是明星。绝对明星,作为中国体育界的标志是姚明,一个在NBA呼风唤雨的篮球运动员,既不是中国国球的乒乓球也不是被中国人民屡寄希望,屡次失望的足球,篮球这个后起之秀,就像一把尖刀一般将中国足球斩断。作为一个从青少年成长而来,至少还不太老的80年代来说,什么运动项目都无所谓,我们需要的是明星,需要的是崇拜,很简单,很直白,当这个明星这个崇拜能够是中国人时,将会达到一个顶点,整个民族都将为之欢呼。而,很明显的,篮球它做到了,它已经创造出了一个姚明,现在试图再创造出一个易建联,那么是不是还会有第二个“姚明”,第二个“易建联”呢,甚至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呢!当中国篮球运动员站在NBA这个世界上最高的篮球运动竞技场获得了NBA总冠军的时候,当中国篮球能够在国际篮坛冲的更高的时候,中国足球依然还在泥潭中苦苦挣扎,那么您还希望新一代的少年会来追捧什么。十年,足够培养一代人了,十年的时间能够让原本还处与成长状态的中国篮球成长的更加成熟,更加强大。能够让中国球员在NBA上站的更牢,站的更高。十年时间也能够让NBA更加壮大,更加富有影响力,也更加的赚钱。英雄能够影响一代人,现代社会的英雄就是明星,其中包括了体育明星,乔丹是一个最好的例子,乔丹让世界上许多并不打篮球的人喜爱上了篮球,也让耐克公司成了全球最大的体育用品,明星的效果是无可比拟的。当10年后的中国体育赛场上,活跃着一群NBA球员,或者着一直不断和强队对抗的中国篮球队,中国足球,你拿什么来和人家比,你拿什么来和人家争,难道凭那爱国感吗?对不起,中国篮球正在给中国争光,而你,中国足球,你正让全中国的球迷伤心,在伤失一个成长中的体育大国的气势。像两间学校,高考完了,一间学校的学生有50%能进名牌重点大学,而另一间却只能让学生上普通的大学或者一些民办大学,您自然会去选择读那所学校。同样的,如果让我选择去热爱一个项目的话,我自然会去选择一个有中国人参加,同时能够站在最高点和他们一起享受胜利快乐的项目。足球那怕是再精彩,在惊心动魄,但是没有了中国的参加就失去了很多意义,而尤其此时的中国足球不但不能带给我们快乐,而深深的将耻辱和失望带给我们的时候,我们唯能将它忘却。为什么乒乓球会成为国球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它能赢,中国能够在这里站的很牢,尤其在那个中国体育刚刚起步的年代,它能够带给中国人民自豪和骄傲,让中国人民一同快乐。为什么中国女排会牵动如此之多人的心呢?因为它曾经创造了无比的辉煌,对于那些骄傲,中国人民无法忘怀!而中国足球能够带给我们什么正面的影响呢?什么都没!而中国篮球却向那个目标在前进,并且看到希望,这个时候,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篮球正在逐步获取大量青少年的心,也正在一步一步蚕食中国足球的地盘。当有一天,人们将中国篮球视为中国新的骄傲,那么中国足球必将走向没落,因为没有一个人会将一个不能成功的运动视为自己的最爱。 第一,切实落实中国足球协会体制,实现法制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管理像全世界一样,足球运动在中国受到人们的普遍喜爱。中国足球是人们广泛参与并投入了大量资源的高度社会化的事业,其兴衰成败牵动着千千万万人们的情感,倍受全国人民的关注。中国足球事业如何发展,向何处发展,事关重大,因而不应该由体育行政部门的少数人或个别人来决策,应由所有参与者和资源投入者的各方代表共同决定。这就必须按照《体育法》的规定,落实中国足球协会的管理体制,依照章程健全完善中国足协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根据中国足协章程的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发展重点城市和地区、全国各行业的足球协会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中国足协章程还规定,中国足协下设各级联赛、青少年、女子、裁判、技术、教练、纪律、仲裁……等等各个专项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由全国足球界及相关方面的代表或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在中国足协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的基础上,在相应的工作范围内制定计划、方案或提出建议,报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这样的管理和决策将会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少数人或行政意志的主观性和片面性,使其更加实事求是,更具普遍性和代表性,更符合科学发展观,也更能调动足球界各方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体育管理部门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挥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的重要作用和宏观管理的职能。这样的管理体制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足球社会化发展(包括足球资源市场化、社会化配置)的需要,符合党和国家关于政府部门转换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要求。这样的机制不但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也促进了足球运动法制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管理的进程。这样的体制和机制是中国足球走出困境,获得新的发展的根本基础。第二,健全完善中超联赛组织,创建亚洲一流联赛中超联赛早已不像单纯的足球比赛那么简单,它涉及到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标准和建设、联赛的安排管理和运作、遍及全国许多城市的主客制赛区的组织管理和赛场安全保卫、联赛各类资源的整合维护、足球市场的开发经营、联赛财务管理、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球迷组织的协调和服务、注册、转会、技术调研、裁判选聘和选派……等诸多事务,并需要与社会各相关方面广泛合作。不是一个中国足协联赛部就能有效管理的,必须由一个健全而完善的专门组织实施管理。而我们的中超委员会却因种种主客观因素和体制性的制约,迟迟未能真正的健全起来,这不能不说是中超联赛发展困难重重的重要原因。按照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健全和完善一个由中国足协授权全面管理中超联赛的组织,是搞好中超联赛的必然出路。将目前同样由中国足协和中超俱乐部共同组建及出资的中超委员会、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合二为一,集联赛事务与联赛经营为一体,改造成为新的具有更加广泛资源基础和职能的中超公司。在法制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的基础上,建设与现代管理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相关各项工作部门,完善职能和人员配置,全面和规范推进中超联赛发展,是一个合适的顺理成章的较好选择。这既符合国际足联的要求和国际职业足球发展的共同经验,也是亚足联对中超联赛组织形式的基本建议。第三,广泛开展健康有益的青少年足球活动,促进后备人才培养片面追求“早出人才”的“精英”培养方式,忽略青少年足球的普及开展,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使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的发展走上了“孤家寡人”的道路。这是我国足球后备力量每况愈下的主要原因,也是对急功近利政绩观的根本否定。足球运动有益于青少年锻炼身体强健体魄,灵活应变开发智力,培养吃苦耐劳、不怕困难的品质和互助友爱、团结奋斗的集体主义精神。在中小学校中,因地制宜地广泛开展各种各样健康有益的足球活动,并组织和健全班级、校际之间的竞赛活动,可以更好地促进中小学生和青少年德智体的全面发展。这其实正是我们推广青少年足球活动的本质意义。我国有几亿青少年,其中许多人都具备足球天分,但因他们没有或少有接触足球的机会,使他们的足球潜质不能被发现。随着学校足球运动的广泛开展,会有更多的青少年参与到足球活动中来,那些极富足球天赋的青少年必定会在绿茵场上展示出他们的才华。只要我们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加以选拔和培养,大批各具特色的天才少年就将涌现出来,极大地充实我国足球后备力量,并将为我国足球创造出光明的未来。中国足球青少年的培养必须改变思路,将“精英”式的培养,改变到普及推广中小学足球活动上来,在促进他们健康成长的基础上选拔培养优秀的足球人才。“有意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行。”,这句普通的语言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青少年足球运动的发展也是如此。第四,逐步健全足球竞赛体系,推动我国足球运动全面发展过去我们常讲竞赛是杠杆,但那时所说的杠杆是指竞赛对提高竞技水平的作用。在足球运动社会化、市场化广泛发展的今天,不但可以促进竞技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足球运动在人才、设施、资源、市场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以英格兰为例,足球总会设有英超、英甲、英乙、英丙等四级职业联赛和英丁业余联赛,其下是分为三个大区的业余分区赛,每区包括十数家会员协会。各会员协会又在各自管理区域内组织许多不同水平和层次的业余联赛,从上到下互为升降。各种杯赛、各种各类青少年和女子足球比赛更是难以尽数。这庞大的竞赛系统,极大推动了各级足球协会、足球俱乐部的建设,培养了无数球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大批足球比赛训练的场地和设施、无尽的足球资源应运而生,足球文化和足球市场繁荣发展,奠定了英格兰坚实而雄厚的足球基础。有人说,这是一座高大的金字塔,而我看这分明是一座足球大山。其实,在所谓欧洲五大联赛的国家,他们都有一座类似的大山。在英格兰足总及下属各会员协会注册参加各级足球比赛的运动员就达250万人之多,占英国六千万人口的4.2%。而在德国的八千万人口中,其注册并参赛的球员更是多达600余万人,占总人口的7.6%。我们缺少更加规范和完善的业余竞赛制度和注册制度,可能有许许多多的业余比赛和业余球员未能纳入注册的范围,我们说不清我国有多少球员。但是绝对与欧洲足球发达国家无法相比。我们要使中国足球能够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就必须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足球竞赛体系,不但要稳定和充实中超、中甲、中乙联赛的规模,更要建设起省市联赛、地市联赛、行业联赛、大中学联赛及各个层次的青少年联赛、中小学联赛体系。我国有13亿人口,城镇人口约近6亿,哪怕这样的体系仅仅是在城镇建设起来,有其中1‰的人口参与到足球比赛中来,我们也可以形成60万注册球员的规模,如果逐步发展到0.5%-1%的参与比例,就可以与英德等足球发达国家比肩而立。随着这一发展,我们整个足球运动的各类人才、设施、资源、市场和文化的发展水平及规模,就可以得到极大的提升,一座中国足球发展的大山就会崛起。有了这强大的靠山,我们就会立于不败之地。第五,俱乐部与国家队立志高远,共同提高我国足球竞技水平2009年是亚冠联赛改制的第一年,其中有许多新的变化。其一,中日韩三国均将有4队参赛,澳大利亚2队参赛;其二,东亚、东南亚和澳大利亚同属东区,4个小组之内,每组都会有中日韩各一支球队,其中两个小组还会各有一支澳大利亚球队,实力之接近,比赛之艰苦前所未有;其三,小组出线名额从一支球队增加到两支球队,出线几率倍增。挑战与机遇并存。亚足联确定我国有4支中超俱乐部队参赛,这是中超联赛艰难发展的成果,也是亚足联对中超联赛的高度肯定,但中超俱乐部从未获得过亚冠联赛冠军的殊荣。我们要取得更大的发展,就必须超越国内联赛的视野,放眼亚洲和世界,以更高的目标投入亚洲甚至世界足坛的竞争。我们希望所有参加亚冠联赛的中超球队,都能把打好亚冠联赛放到比中超联赛更优先的位置,特别是业已不止一次获得过国内联赛冠军的球队应有更高的志向。希望他们能够立足亚冠需要,充分利用国内转会和外援4+1配置的机会,促进球队优化组合,大幅提高竞争实力。在亚冠联赛中扬长避短,顽强拼搏,不但要争取小组出线,更要全力夺取亚冠联赛的桂冠,参加国际足联俱乐部杯赛,在世界足坛一展中超俱乐部的风采。 关于和的分享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中国足球存在最大的问题
中国足球最近有什么新闻吗
如何提升中国足球事业发展水平